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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數的拍賣公告會註明,得標人需負擔原屋主積欠的管理費,那就是得標人要負擔的。

但大部份都是台端提的自行查明,我們從多件法拍積欠管理費的訴訟,可以看出法院的判決是得標人不需負擔。
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有條文,買賣雙方必需結清管理費才能交易,這個買賣是雙方合意,法律要求結清是很合理的。

但拍賣卻是賣方被迫出售,甚至原屋主已逃之夭夭,得標人根本無法會同結清。

我們處理這種案件已多起,有些大樓管委會可以接受我們的解釋,有些要透過鄉鎮調解委員調解說明,不然要到法院訴訟。

當然,如得標人是投資性質,我們會建議拍定人,多少負擔一些積欠額(如1/4或兩三萬元)

與鄰和睦,不要與管委會搞壞關係,會有助於後續的銷售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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