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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仁2年前借錢給朋友小康,如今借錢期限已到,小康無法如期還錢,阿仁知道小康名下有一筆房子,阿仁想要拍賣小康名下的房子,拍賣後的金額可償還當初借的錢,但阿仁真的可以如願拿回當初借的錢嗎?

一般而言,阿仁想要拍賣小康的房子需先取得執行名義,再依法將小康房子拍賣,至於能否拿到拍賣後的金額,則不一定,會依順位分配,故阿仁需先分析自己的順位及小康積欠的金額,不要到時白忙一場。

一般來講..分配順序如下: 

1.第一順位: 法院拍賣執行費用

在取得執行名義後,聲請強制執行,從查封時貼封條、地政測量、聲請公正第三人鑑價、案件公告及登報等…都稱為[執行費用]執行費用為7/1000

2.第二順位:稅捐機關
通常優先扣除[增值稅] 
根據[稅捐稽徵法]第6條規定: 

第 6 條 稅捐之徵收,優先於[普通債權]。 
土地增值稅之徵收,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,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。 
經[法院執行拍賣]或[交債權人承受]之土地,執行法院應於拍定或承受後五日內,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,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,並由[執行法院]代為扣繳。 

3.房子的貸款銀行

民間俗稱為[第一胎],抵押債權人參與分配,有多順位債權人時,依順位優先分配 

4.普通債權人

[一般都是民間自然人],當有多位債權人時…依債權比例分配..譬如有4位債權人..依每位債權人的[債權金額]做比例分配… 

5.如有剰餘款項

則發還給原屋主所有權人 

若發生[債權人]均不足分配…法院會核發債權人不足額之「債權憑證」…隨時可再向債務人其它財產執行… 

 

根據[強制執行法]第27條規定: 
第 27 條 債務人[無財產]可供強制執行,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,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。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,應發給[憑證],交債權人收執,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,再予強制執行。 
債權人聲請執行,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,執行法院得逕行發 給[憑證]。 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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